史某,男,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故城县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史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史某给付故城县鹏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50000元。执行中,故城县人民法院查明史某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将史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