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文明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故城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北省文明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文明单位
测评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管理,省文明办印发了《河北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细则》的传达学习。各部门要将《细则》转发至本系统所辖各级文明单位和创建单位,组织学习研究,掌握创建内容,熟悉测评要求,抓实创建工作;取得参评(复查)资格的单位对照测评细则相关条目要求,及时积累有关创建佐证资料,随时传送至指定网络平台系统(省另行公布)。
二、开展过期牌匾清查和规范悬挂工作。省、市、县将组织对各级“文明单位”等牌匾悬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获得“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只能在单位显著位置或公共区域悬挂最新一届的牌匾:即2018年7月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衡水市“文明单位”牌匾;2017年8月省委、省政府颁授的河北省“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牌匾;2017年11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授的“全国文明单位”牌匾。全国、省级和市级可同时悬挂。2017年以前年份的往届牌匾,不得悬挂在单位显著位置或公共区域,可存放在单位荣誉室(办公室、档案室)妥善保存。县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牌匾管理,参照市级执行。
三、强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汇报工作。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每年度在定期向平台传送材料的同时,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向县文明办书面汇报一次创建情况总结;县、市文明办每年将对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进行抽查,对创建工作不扎实、走过场的市级文明单位将给予通报并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申请。县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管理参照市级执行。
四、加强常态创建和动态管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常态创建工作指导和动态管理,推动各单位把创建工作的重心放在平时,把创建的过程作为改善单位环境面貌、提升职工文明素质的过程。县直各部门发现单位存在《细则》规定的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县文明办。
联系电话:5322244
邮 箱:gcxwmb@163.com
附: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试行)》的通知
故城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明办,雄安新区宣传中心,省委省直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国资委、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武警河北省总队政治工作部:
现将《河北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拟申报创建河北省文明单位的省属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学校)、人民团体;
3.拟申报创建河北省文明单位的中央和国家驻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4.拟申报创建河北省文明单位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的单位;
Ⅱ-6 大力弘扬时代新风,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为民服务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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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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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导班子成员2名(含)以上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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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员工不超过500人的单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超过500人的单位,有5‰(含)以上的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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